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公消〔2017〕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消防局:
《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17年3月16日發布,自10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實施《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迅速組織宣貫和培訓。《規定》的頒布實施,細化了《消防法》的相關規定,確立了注冊消防工程師法律制度,對推進消防專業人才隊伍發展、規范消防技術服務執業活動、創新社會消防治理機制、促進消防工作社會化專業化具有重要意義。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媒體廣泛宣傳、解讀《規定》,使社會單位和相關人員了解注冊消防工程師制度內容和法律責任,引導群眾參與,加強社會監督。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要組織一次全員培訓,通過集中宣講、視頻教學等方式對《規定》及其配套法律文書、相關配套政策等進行解讀,確保全體消防監督人員及時學習領會《規定》的精神實質和具體內容,并熟練掌握和運用。
二、做好各項實施準備工作。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要明確負責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審批的部門和人員,依據《規定》建立受理、審批、證章制發、繼續教育、監督檢查等制度,健全完善相關工作機制,明確和落實工作責任。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窗口建設,完善政府網站,設置注冊申報表格及示范文本,依法公示注冊審批的法律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時限、工作流程和監督方式等;要按照部消防局統一部署,做好消防技術服務業務管理系統應用工作,及時安裝部署,加強使用培訓,落實維護管理人員;要根據法治消防建設要求,抓緊清理相關地方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完善權利清單、責任清單,按照規定報備并向社會公示。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及注冊審批工作,待條件成熟后,由部消防局統一部署開展。
三、做好規章配套銜接。自10月1日起,對取得注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正式資質許可。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人數滿足《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29號發布,公安令第136號修訂)規定的注冊消防工程師總人數要求,且具備相應資質其他條件的消防技術報務機構,可以依法申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正式資質,該機構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依法申請注冊。同時,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全面停止受理和審批新的臨時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對已取得臨時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仍按照臨時機構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其臨時資質有效期由各地結合實際確定,但不得超過2019年10月1日。對在臨時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人員,暫不能進行注冊;待臨時資質轉換為正式資質后,方可注冊在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其掛靠在正式資質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具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可以依法注冊在該單位開展執業活動。
四、加強執業活動監管。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結合日常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質量的監督抽查。對社會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倒查消防技術服務不規范、不到位的問題,依法查處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省級公安消防部門要針對本地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特別是社會反映強烈的“掛證”問題,制定專項監督抽查計劃,部署開展專項檢查。對變造、倒賣、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或者執業印章,出具虛假、失實消防技術服務文件等嚴重違法行為,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要依托消防技術服務業務管理系統,建立全流程跟蹤檢視機制,強化過程監管和執業公開,優化服務效能,提升社會消防技術服務質量。
五、嚴格落實廉政要求。各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執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規定和公安消防部隊“四個嚴禁”等紀律要求,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注冊消防工程師的申請受理、注冊審批、繼續教育、監督檢查等工作,不得增設注冊審批前置條件,不得改變注冊條件和執業范圍,不得違法限制市場準入,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行政審批涉企收費的要求,嚴禁公安消防部門和軟件運行管理商收取軟件運行管理費、注冊費、證章費或者其他費用。對涉及注冊消防工程師注冊審批的舉報投訴,要認真核查、及時回應;對公安消防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審批、監督檢查過程中,利用職權收受有關單位及個人財物,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堅決嚴肅查處。
各地貫徹執行《規定》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報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