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巖頭鎮金楠路一合用場所房東因擅自撕毀消防部門封條,該名當事人被公安部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據悉,8月10日,巖頭鎮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對金楠路合用場所開展消防安全隱患專項整治。檢查中發現,該合用場所存在較大的消防安全隱患,要求限期整改到位,但房東推三阻四拒不配合進行整改,工作人員依法對該場所進行了臨時查封,并告知房東,整改到位后經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擅自撕毀、使用被查封的場所,將依法予以拘留。
14日上午,巖頭鎮對該場所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工作人員發現該場所封條已被人為破壞。永嘉縣公安局巖頭派出所立即介入并開展調查。經查,為合用場所房東擅自撕毀封條。其擅自撕毀封條、使用臨時查封區域的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六款的相關規定。為嚴厲打擊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安部門依法對該房東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消防知識小課堂
以下13種消防違法行為將會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謊報火警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阻礙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七)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依法處五日以下拘留。
(八)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九)過失引起火災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在火災發生后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擾亂火災現場秩序,或者拒不執行火災現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破壞或者偽造火災現場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依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